从1997年开始,按照《农药管理条例》规定,植物生长调节剂作为农药进行管理。只有取得农药登记并办理了生产许可后,方可进行生产、经营和使用。
使用时要按照登记批准标签上标明的使用剂量、时期和方法。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对健康一般不会产生危害。如果使用上出现不规范,可能会使作物过快增长,或者使生长受到抑制,对农产品的品质会有一定影响。
目前,我国已取得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有近40种,主要在部分瓜果、蔬菜及棉花、小麦等作物上使用。国际上登记使用的有100多种,其中欧盟允许使用的有40多种(包括乙烯利、氯吡脲等)。
近年来,农业农村部动员部署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,对农药、肥料、种子等进行重点抽查。行动还重点查处有效成分不足、未经登记、一证多用、假冒伪造登记证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、叶面肥等肥料中非法添加农药,尤其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违法行为。
未办理农药登记证的,即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,或者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、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,确定为假农药。
“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,没收违法所得、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材料等,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,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,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“经营假农药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,没收违法所得、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、设备等,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,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